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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来源:法宣在线 时间:2023-03-13

【案例介绍】

原XX镇XX小学教师陈XX,某日上午,被安排到YY小学听课,中午在YY区就餐。下午3时40分吃完午饭回学校的路上,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XX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工伤吗?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是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陈XX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