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咸宁高新区总工会,市直各相关单位工会:
根据《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2月7日修订印发)、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申报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明确享受湖北省劳模待遇者(以下简称省部级劳模)。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撤销荣誉称号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申报类别
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类别: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省部级劳模慰问金。
三、申报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金条件、标准和程序
(一)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在职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职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金标准线为6566元。月补助额以劳模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金标准线的差额部分,最高月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离退休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离退休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金标准线为3552元。月补助额以劳模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金标准线的差额部分,最高月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3.农民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农民省部级劳模,男劳模年满60周岁、女劳模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不低于1000元,有极少量固定收入的,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二)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省部级劳模本人罹患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及国家和本省医保、卫健、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帮扶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2.因劳模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劳模大病起付线,即本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60%,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帮扶标准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扣除劳模大病起付线后的部分。
3.因劳模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有关部门鉴定材料,补助标准不超过8个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不便于提供上述鉴定材料的70周岁(含)以上的劳模,经本地本单位工会入户调查,书面证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参照4个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帮扶。对于因病住院存在生活自理障碍,聘请护工护理的,可以依据住院期间聘请护工的护理费用发票给予适当帮扶,帮扶标准不超过护理费用的 50%、个人因病困难帮扶总额的 20%。
4.对于无法提供医疗票据,但确实存在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由基层工会出具书面说明,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经集体研究后,可给予适当帮扶,帮扶标准不超过4个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发放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劳模家属可视情况给予适当慰问(不超过2000元标准)。
6.省部级劳模配偶、由省部级劳模独立赡养的父母,失业无固定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帮扶。
7.省部级劳模家庭遭受意外事故、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财产损失证明,可以给予适当帮扶。
(三)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困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即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境)留学;
4.本人或配偶购买非生产资料性质价格超过15万元机动车
5.家庭成员名下自有住房超2套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单套自住房除外);
6.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7.年度内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8.其他不宜帮扶的情形。
(四)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由劳模本人向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瘫痪等劳模,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所在单位工会等代为办理。
2.基层工会初核。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补助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县(市、区)工会核实。县(市、区)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要深入申报对象所在地或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负责本地困难劳模对象的确定和补助金额的核定及发放,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四、省部级劳模慰问金申报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劳模慰问金申报条件及标准
今年,除继续执行开展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用途外,对80周岁(1945年10月1日前出生)及以上省部级劳模进行慰问,每人发放1000元慰问金。
(二)劳模慰问金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总工会、咸宁高新区总工会对所管理的省部级劳模身份进行认真核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统一申报,在《2025年省部级劳模慰问资金统计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慰问金” 栏申报填写。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劳模心坎上。
(二)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要按照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对象的身份、收入和困难情况,做到精准识别。
(三)要全面摸清省部级劳模健在人数,确保不漏一人。
9月8日前,各县(市、区)工会完成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工作。9月22日前,各县(市、区)工会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并将汇总材料报送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材料包括:①各县(市、区)工会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总结(总结包含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发放程序、具体做法、取得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劳模满意度等内容);②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申报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附件3) Exce1 版和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联系人:阮玉洁,电话:8253609,电子邮箱:772633432@qq.com。
附件:1.2025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申请表
2.2025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申报统计表
3.2025年度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和下一年度拟申报补助资金汇总表
4.2025年省部级劳模慰问资金统计申报汇总表
5.2025年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申请2025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公示模板
附件3:2025年度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和下一年度拟申报补助资金汇总表.xls
附件5:2025年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公示模板.wps
咸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